卷 02
劳动合同法
经济法
劳动合同法 §7 – §48
🔥 数字题高发区
一部"从入职到离职"的时间线法:订立看一个月、试用看1 / 2 / 6、解除看30 日、补偿看 N 与 2N。把这串数字背准,客观题就稳了一半。
📝书面合同 · 二倍工资
2倍工资 §10 · §82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用工未同时订立的,应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补订。
- ①用工超过 1 个月不满 1 年未订立 → 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 ②用工满 1 年仍未订立 → 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试用期上限阶梯 §19 · §20
≤ 1 个月
合同期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短工短试
≤ 2 个月
合同期 1 年以上不满 3 年中期中试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期限不满 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或约定工资的 80%,且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只约定试用期的,该期限即为合同期限。
♾️无固定期限合同 §14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 ①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
- ②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续订,且无 §39、§40 ①② 情形
再加"满 1 年不订书面合同视为已订立"——三条都指向同一结论,选项常互换考。
🚪劳动者解除 §36 – §38
- ①协商一致即可解除
- ②预告解除: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
- ③单位有过错(未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付酬、未缴社保、规章制度违法损害权益)→ 可随时解除
- ④暴力威胁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 → 立即解除,无需事先告知
⚖️用人单位解除 §39 – §42
- ①过失性(§39):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致重大损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 随时解除,无补偿
- ②非过失性(§40):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能胜任经培训调岗仍不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 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或代通知金 +1 个月工资
- ③经济性裁员(§41):提前 30 日向工会/全体职工说明,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42 禁止解除(不得依 §40/§41):孕期、产期、哺乳期;工伤 / 职业病医疗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退休不足 5 年等。
💰经济补偿 N 与 2N §46 – §48 · §87
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N)。
- ①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 → 按 1 年计
- ②不满 6 个月 → 支付半个月工资
- ③月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 → 按 3 倍封顶,年限最高 12 年
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已不能履行的,支付赔偿金 = 2N(不再另付 N)。
🤐竞业限制 §23 – §24
- ①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②期限不得超过 2 年(自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算)
- ③限制期内单位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约的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只有两处合法:服务期(专项培训)与竞业限制——其他情形约定违约金无效。
👥劳务派遣 §58 – §66
只能在临时性(存续不超过 6 个月)、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
- ①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
- ②用工单位不得再派遣至其他用人单位
- ③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须订 2 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无工作期间按月付最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