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速记卷 · 知识产权法 ·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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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

商标法(2019 修正) §10–§13 · §33 · §49 · §57–§59 🔥 知产必考程序线

比"三权对比"再深一层:命题人最爱把程序期限撤三驰名商标合理使用混在一道题里。抓住四条线——怎么取得、什么不能注册、注册后怎么丢、别人用了算不算侵权

🥇取得原则

自愿注册 + 申请在先。两人申请同一/近似商标,先申请者得;同日申请时按顺序定输赢:

  • 使用在先者初步审定
  • 同日使用/均未使用 → 协商
  • 协商不成 → 抽签决定
先用权抗辩(§59Ⅲ):他人申请注册前已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注册人只能要求其附加区别标识,无权禁用。

显著性

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声音均可注册(§8)——声音商标是 2013 年后新增,气味、味道仍不行。

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注册(§11Ⅱ,即"第二含义")。

三维标志的功能性排除(§12):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 / 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形状 /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用了再久也救不回来。

期限与续展

10年 / 次

有效期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10 年(§39)——注意不是申请日,别与专利混。

  • 期满前 12 个月内办理续展
  • 没赶上?再给 6 个月宽展期
  • 每次续 10 年,次数不限
宽展期内仍未办理的,注销其注册商标(§40)。

🚫绝对禁止 vs 相对禁止 · 一表辨清

对比项绝对禁止(§10)相对禁止(§11)
法律效果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注册、贴牌统统不行不得注册,但可以使用;用出显著性还能注册
典型情形国旗国徽国歌、中央国家机关名称及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红十字/红新月、带有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
能否补救不能——用得再久也是违法使用能——经使用取得显著性(第二含义)即可注册
陷阱句式:"某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则一定不得使用"——只有落入 §10 才对;落入 §11 的可以照常使用。
撤三

🗑️撤 三

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申请商标局撤销(§49Ⅱ):

  • 成为其核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优盘"之殇)
  •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
是"撤销"不是"无效宣告":撤销自公告之日起失效、只向将来发生效力;无效宣告则视为自始不存在

📮注册程序 · 档案怎么走

STEP 1申请一标一件,可多类别
STEP 2 · §28审查 → 初步审定收到申请起 9 个月内审完,或驳回
STEP 3 · §33公告 3 个月异议期相对理由:在先权利人 / 利害关系人;绝对理由:任何人
STEP 4核准注册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 发证公告

异议成立 → 不予注册,申请人可向商标评审部门申请不予注册复审(§35);已经注册的,还有无效宣告这条后路(§44、§45)。

无效宣告的期限差:绝对理由不受时间限制、任何人可提;相对理由须自注册之日起 5 年内提出——但驰名商标所有人对恶意注册不受 5 年限制

👑驰名商标

认定十二字诀:个案认定、按需认定、被动保护(§14)——不存在"终身驰名"的红本本。

  • 已注册驰名 → 跨类保护:不相同/不类似商品上误导公众、致其利益可能受损的,禁注 + 禁用
  • 未注册驰名 → 仅同类/类似商品:复制、摹仿、翻译且容易导致混淆的,禁注 + 禁用
§14Ⅴ: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或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

⚔️侵权与正当使用

  • 同一种商品 + 相同商标:未经许可即侵权——推定混淆,无须再证明(§57①)
  • 同种商品近似商标 / 类似商品相同或近似商标:须容易导致混淆才侵权(§57②)
  • 销售侵权商品也是侵权;但销售者不知情且能证明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 → 不承担赔偿责任,仍须停止销售(§64Ⅱ)
正当使用不侵权(§59Ⅰ):注册商标中含有的通用名称,或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原料、功能、产地等的描述性使用,以及善意使用自己的名称——权利人无权禁止。答题口诀:描述自己的货,不是蹭别人的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