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04
涉外仲裁与司法协助
三国法
民诉法·涉外编 / 纽约公约 Art.V
🔥 三国法程序题主战场
涉外案子怎么"送出去、取回来、认下来"。三条主线:司法协助(送达 + 取证)、外国判决靠条约或互惠、外国仲裁裁决靠《纽约公约》——三条路径的审查标准各不相同,混着记必错。
🧭涉外管辖 · 特别规定
涉外案件优先适用民诉法涉外编的特别规定,没有规定的才用一般规定。
- ①协议管辖:书面协议选择我国法院即可管辖(2023 修法后不再要求"实际联系")
- ②应诉管辖:被告未提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提出反诉的,视为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期间 · 被告在国内无住所
30日 ×2
- ①答辩期:收到起诉状副本后 30 日,可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 ②上诉期:不服一审判决 30 日,同样可申请延期
审理期限不受一审普通程序 6 个月一般审限的限制——涉外期间"整体放宽"。
🔍调查取证(司法协助之二)
原则:依条约规定的途径,没有条约的走外交途径。
我国驻外使领馆可以向具有中国国籍的当事人、证人取证,但两条红线:不得违反所在国法律、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外国机构、个人未经我国主管机关准许,不得在我国境内直接送达、取证——单方跨境取证是禁区。
📮涉外送达(司法协助之一)· 七条途径
- ①依条约途径——《海牙送达公约》缔约国间走中央机关转递
- ②外交途径——无条约时的兜底官方渠道
- ③受送达人是中国籍的,可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 ④向其有权接收的诉讼代理人,或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 有权接收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 ⑤邮寄送达——以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为前提
- ⑥电子送达——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 ⑦以上都不行 → 公告送达:公告发出满 60 日即视为送达
⚠️ 新旧对照易考:涉外公告送达期间原为 3 个月,2023 年民诉法修正后缩短为 60 日——题目给"满三个月视为送达"按旧法处理即为错项。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审查依据:条约或互惠关系——两者都没有,原则上驳回申请(离婚判决除外)。
实质门槛: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与执行。
离婚判决从宽:当事人可直接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不以条约或互惠为前提。
🤝仲裁协议 · 独立性与"或裁或审"
独立性:仲裁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或裁或审:有效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一方起诉、对方在首次开庭前未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三层次:当事人约定的法律 → 无约定则仲裁机构所在地或仲裁地法律 → 都没有则法院地法。
🚫我国涉外仲裁裁决 · 不予执行
法院审查仅限程序性事项,不审实体:
- ①没有仲裁条款 / 仲裁协议
- ②未获指定仲裁员或进行程序的通知,或非因自身原因未能陈述意见
- ③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 ④超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权限
报核制度:拟不予执行或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须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答复后方可裁定——"否定涉外裁决,最高法把关"。
🗽《纽约公约》·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互惠保留
商事保留
我国加入时的两项保留
互惠保留: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公约——非缔约国裁决不走公约渠道。
商事保留:只对按我国法律属于商事法律关系(含契约性与非契约性)的争议适用——婚姻家庭、行政争议等不适用。
两项保留是判断"某裁决能否依公约在我国执行"的第一道门,先过保留、再看拒绝事由。
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事由(Art.V)
- ①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仲裁协议无效(须由被申请人举证)
- ②未获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未能申辩
- ③超裁(可分的,未超裁部分仍可执行)
- ④仲裁庭组成或程序与协议 / 仲裁地法不符
- ⑤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仲裁地国撤销、停止执行
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的只有两项:争议依执行地国法不可仲裁 + 违反执行地国公共政策——①–⑤都要靠被申请人主张并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