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速记卷 · 民法 · 物权变动
卷 05

物权变动

民法典 §208 – §232 🔥 高频考点

物权何时设立、变更、消灭?核心是公示: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再区分"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

🏢不动产: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登记发生效力(§209)。

未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合同有效(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动产: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224)。

  • 现实交付 ②简易交付
  • 指示交付 ④占有改定

🚢特殊动产:登记对抗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变动交付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25)。

登记不是生效要件,只是对抗要件——这是经典陷阱。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 法院 / 仲裁法律文书、征收决定
  • 继承
  • 合法建造、拆除等事实行为
直接生效,但处分该物权时仍须先登记(§229-232)。

👁️公示与公信

不动产以登记、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公信原则: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受保护——善意取得的制度基础。

必清
界限

🔑登记生效 vs 登记对抗

对比项登记生效登记对抗
适用不动产特殊动产、地役权、动产抵押
不登记后果物权不发生变动物权已变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性质生效要件对抗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