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登记发生效力(§209)。
未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合同有效(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物权何时设立、变更、消灭?核心是公示: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再区分"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登记发生效力(§209)。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224)。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变动交付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25)。
登记不是生效要件,只是对抗要件——这是经典陷阱。
不动产以登记、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公信原则: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受保护——善意取得的制度基础。
| 对比项 | 登记生效 | 登记对抗 |
|---|---|---|
| 适用 | 不动产 | 特殊动产、地役权、动产抵押 |
| 不登记后果 | 物权不发生变动 | 物权已变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
| 登记性质 | 生效要件 | 对抗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