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速记卷 · 民法 · 总则编 / 诉讼时效
卷 01

诉讼时效

民法典 §188 – §199 🔥 几乎每年必考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义务人即取得抗辩权的制度。备考核心只有三件事:算对起点分清中止/中断记住例外

01

普通时效期间

3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长保护期:自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超过 20年 的,法院不予保护;权利人可申请延长。
02

📍起算规则

起算时点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 知道义务人,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开始计算。

不知道受损害不会让时效永久不起算——最终仍受"20年最长保护期"兜底限制。

03

诉讼时效中止

  • ·仅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效果:障碍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经过的时间不归零)。
04

🔄诉讼时效中断

  •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 与起诉/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效果:从中断时起,期间重新计算(之前经过的时间归零)。可发生在期间内任何时点。
05

🚫不适用诉讼时效

  •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 不动产 / 已登记动产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 其他依法不适用时效的请求权
易混
淆点

⚖️中止 vs 中断 · 一表辨清

对比项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
发生时间仅限最后6个月内期间内任何时间
法定事由不可抗力等客观障碍请求 / 同意 / 起诉 / 仲裁
对已过期间不归零,顺延6个月归零,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