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速记卷 · 民法 · 法律行为效力
卷 04

效力三态:无效 · 可撤销 · 效力待定

民法典 §144–§154 / §171

三种效力状态最容易在选择题里互相"串门"。记住一句话:无效是国家不认;可撤销是当事人不要;效力待定是看第三人点不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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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144,146,153,154
可撤销§147–§151
效力待定§145,§171
概念
自始、确定、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
成立时有效,经撤销权人撤销后才归于无效
是否生效取决于第三人是否追认
法定情形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 违反强制性规定 / 公序良俗
  • 虚假意思表示(通谋虚伪)
  • 重大误解
  • 欺诈 / 第三人欺诈(对方知情)
  • 胁迫
  • 显失公平
  •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非纯获利益行为
  •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主张方式
无需主张,当然无效;任何利害关系人可请求确认
须由撤销权人向法院 / 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由被代理人 / 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或拒绝
期间限制
无除斥期间,不因时间经过而补正
知道或应知事由起1年(重大误解90日);行为发生起最长5年
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1个月内不追认视为拒绝
易错
提醒

"无权处分"不再是效力待定!

旧《合同法》51条曾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但民法典框架下,出卖人没有处分权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合同本身有效,只是物权能否转移、是否构成违约另当别论。这是近年高频"陷阱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