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效力状态最容易在选择题里互相"串门"。记住一句话:无效是国家不认;可撤销是当事人不要;效力待定是看第三人点不点头。
旧《合同法》51条曾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但民法典框架下,出卖人没有处分权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合同本身有效,只是物权能否转移、是否构成违约另当别论。这是近年高频"陷阱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