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速记卷 · 民法 · 善意取得
卷 05

善意取得

民法典 §311
无处分权
受让善意
价格合理
登记或交付

四个字组成四道关卡,缺一不可。只要转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不知情、价格不离谱、手续走完——所有权当场转移。

一无 · 无处分权

转让人对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却以自己名义处分。

二善 · 受让善意

受让人在受让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三价 · 价格合理

合理的价格转让;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通常会被推定受让人并非善意。

四示 · 完成公示

应登记的不动产/特殊动产已登记;无需登记的一般动产已交付

📜 法律效果

  •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且是原始取得,不受原权利状态瑕疵的影响
  • 原权利人丧失该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但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 进阶提示

赃物、文物等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受到特别限制;遗失物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拾得人不能径直善意取得——具体以特别规定为准,做题时留意题干是否点出这些"特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