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速记卷 · 民法 · 担保物权
卷 07

担保物权:抵押 · 质押 · 留置

民法典 §386–§457

三种典型担保物权最易混。一句话定位:抵押不转占有、质押转占有、留置是先占后留。再各记设立方式与实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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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394–§419
质权§425–§446
留置权§447–§457
标的
不动产、动产、可抵押权利
动产(动产质押)、权利(权利质押)
债权人已合法占有的动产
是否转移占有
不转移占有
转移占有(出质)
本就已占有
如何设立
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生效,动产抵押登记对抗
质押合同 + 交付(动产);权利质押多需登记
法定发生,无需约定
产生方式
意定担保
意定担保
法定担保(须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间除外)
实现 / 典型
折价、拍卖、变卖优先受偿;房贷、车贷
同上;当铺、出质股权
宽限期后变价受偿;修理费未付扣留车辆
易错
提醒

抵押"登记"两副面孔,别记反!

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不登记不设立;动产抵押=登记对抗,合同生效即设立,但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同一财产上抵押权、质权并存的,按登记、交付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021《担保制度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