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GP
特殊普通合伙律所 / 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合伙LP + GP
人数 / 主体
2 人以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不得当普通合伙人
以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2–50 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至少 1 个普通合伙人;只剩有限合伙人 → 解散,只剩普通合伙人 → 转为普通合伙
债务责任
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人或数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 → 该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财产份额为限;非因故意重大过失 / 非执业债务 → 全体无限连带
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
出资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协商)
同普通合伙;须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事务执行
全体均有权执行,也可委托部分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同普通合伙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参与决定 GP 入退伙、对经营监督建议等"安全港"行为不算执行事务)
竞业 / 交易
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相竞争业务;除协议约定或全体一致同意外不得与本企业交易
同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竞争业务、可以与本企业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份额外转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同普通合伙
可按照合伙协议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但应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入伙 / 退伙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也无限连带;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无限连带
同普通合伙
新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以认缴出资为限;退伙的以退伙时取回的财产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