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速记卷 · 商法 · 破产法
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

商法 企业破产法(2007-06-01 施行) 🔥 程序脉络 + 三大权利 + 清偿顺序

企业法人"资不抵债"时的概括清偿程序。答题主线只有一条:原因 → 申请受理 → 受理效力 → 财产归集(撤销权)→ 分配;重整、和解是清算之外的两条"救生通道"。

🧮破产原因§2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必备前提;后两项居其一即可——"并且 + 或者"的结构本身就是考点。

📨申请与受理§7 §13

  • 债务人:可申请重整、和解、清算(三项全能)
  • 债权人:可申请重整、清算,不能申请和解
  • 已解散未清算/无法清算、资不抵债的,清算责任人应当申请
法院裁定受理的同时指定管理人——接管财产、决定合同命运、行使撤销权的都是他。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45

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自受理公告之日起30 日 – 3 个月。依法申报者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财产分配方案。

🛑受理的效力 · 四个"急刹车"§16 – §20

  •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个别清偿无效——不能再"谁催得凶先还谁"
  • 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财产保全解除
  • 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 / 仲裁中止,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
  • 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由管理人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两个月不答复视为解除
一句话:受理之后,个别追债的路全部封死,一切进入概括的集体清偿轨道。

🧰三大权利§38 §40 §109

  • 别除权: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作普通债权
  • 取回权: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经管理人取回
  • 抵销权:债权人在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31 – §33

管理人把受理前"跑掉"的财产追回来——按时间窗口记:

  • 1年受理前 1 年内可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②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④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⑤放弃债权
  • 6月受理前 6 个月内、已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可撤销——但该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 无效(不受期限限制):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
记忆锚点:1 年管"贱卖送人",6 个月管"偏心还债",造假隐匿永远无效

🚑重整与和解§70 §95

重整 = 挽救型程序:重整期间对特定财产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企业边经营边还债。

和解 = 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按协议清偿,只能由债务人申请。

对比:清算是"分尸",重整是"抢救",和解是"打折私了"。

🪜清偿顺序 · 钱从最高的台阶流下来§113

  1. 1破产费用——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报酬
  2. 2共益债务——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负的债(继续履行合同、无因管理等)
  3. 3职工债权——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划入个人账户的社保,法定补偿金
  4. 4社保费用和税款——除第三顺位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 债务人所欠税款
  5. 5普通破产债权——排到最后的"大锅饭"
同一顺序不足清偿的,按比例分配;有担保债权走别除权就担保物先受偿,不在这架梯子上排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