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三性
无因性:票据关系与基础交易分离,基础合同无效不影响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文义性:只认票面记载;要式性:法定应记载事项欠缺 → 票据无效。
签章独立性:无行为能力人签章、伪造的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各人只为自己的签章负责。
票据是"跑起来的债权"。抓三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抓两权——付款请求权(第一次)+追索权(第二次);最后背一串时效数字:2 年 / 6 个月 / 6 个月 / 3 个月。
无因性:票据关系与基础交易分离,基础合同无效不影响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文义性:只认票面记载;要式性:法定应记载事项欠缺 → 票据无效。
以欺诈、偷盗、胁迫手段取得,或明知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 → 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重大过失取得的同样不享有。
持票人以背书连续证明汇票权利(形式审查:前一手被背书人=后一手背书人)。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是非转让背书。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 → 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不生票据效力。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 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提示承兑;定日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付款人自收到提示 3 日内决定是否承兑。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到期被拒付、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人死亡 / 逃匿 / 被宣告破产 → 持票人凭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行使追索权。
| 权利 | 期间 | 起算 |
|---|---|---|
| 对出票人、承兑人 | 2 年 | 票据到期日(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出票日) |
| 对支票出票人 | 6 个月 | 出票日 |
| 追索权(对前手) | 6 个月 | 被拒绝承兑 / 被拒绝付款之日 |
| 再追索权 | 3 个月 | 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