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速记卷 · 商法 · 票据法
卷 04

票据法

商法 票据法 §10–§17 / §27 以下 🔥 高频考点

票据是"跑起来的债权"。抓三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抓两权——付款请求权(第一次)+追索权(第二次);最后背一串时效数字:2 年 / 6 个月 / 6 个月 / 3 个月。

🎫票据三性

无因性:票据关系与基础交易分离,基础合同无效不影响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文义性:只认票面记载;要式性:法定应记载事项欠缺 → 票据无效。

签章独立性:无行为能力人签章、伪造的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各人只为自己的签章负责。

🚫票据权利的取得

欺诈、偷盗、胁迫手段取得,或明知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 → 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重大过失取得的同样不享有。

税收、继承、赠与等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 → 权利不得优于前手(前手有瑕疵就继受瑕疵)。

🖊️背书规则

持票人以背书连续证明汇票权利(形式审查:前一手被背书人=后一手背书人)。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是非转让背书

背书附条件 → 条件不产生票据效力(背书仍有效);部分背书(转让一部分金额或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 背书无效

"不得转让"两种写法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 → 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不生票据效力。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 该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票据仍流通,只是他"下车"了)。

承兑(汇票特有)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 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提示承兑;定日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付款人自收到提示 3 日内决定是否承兑。

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抗辩切断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直接当事人之间(如出票人与直接受款人)仍可主张基础关系抗辩——切断只保护"隔了一手"的善意持票人。

↩️追索权

到期被拒付、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人死亡 / 逃匿 / 被宣告破产 → 持票人凭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行使追索权。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连带负责:可以不按顺序对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追索。追索金额=票面金额+利息+取证费用。
时效
阶梯

⏱️票据时效 + 提示付款期

权利期间起算
对出票人、承兑人2 年票据到期日(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出票日)
对支票出票人6 个月出票日
追索权(对前手)6 个月被拒绝承兑 / 被拒绝付款之日
再追索权3 个月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
提示付款期: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 出票日起 1 个月;定日等汇票 → 到期日起 10 日支票 → 出票日起 10 日;本票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