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02
民诉管辖
民事诉讼法 §18–§39 · 民诉解释
"这个案子归哪个法院管?"先定级别,再沿着优先级往下问地域:专属 → 协议 → 特殊 → 一般。任何一站命中,管辖法院就地确定;一路问到底,才落回"原告就被告"的兜底原则。
▶ 开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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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 站 · 级别管辖
这案子归哪一级法院审?
原则: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 → 基层法院,往下定地域
↳中院
⚠️中级法院管一审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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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问 · 优先级最高
是否落入专属管辖三类案件?
否 → 下一问
↳是
📌专属法院独占,协议管辖无效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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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问 · 意思自治
有无有效的协议管辖?
须书面约定;可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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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问 · 特殊地域管辖
属于合同、侵权、保险、票据、运输等特殊类型纠纷?
否 → 落回兜底
↳是
✅按特殊规则择一起诉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实施地+结果地)或被告住所地;保险、票据、运输等另有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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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站 · 一般地域管辖
哪一站都没命中——兜底原则该向谁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原则
✅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例外
⚠️被告就原告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 管辖法院确定
🔀 定了还会变 · 岔路结论卡
移送管辖受理后发现无管辖权→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只移送一次),认为无管辖权的报请上级指定。
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法院之间管辖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经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案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转移审理——只变级别不变地域,是级别管辖的变通。
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先审查、后审理,异议成立裁定移送,不成立裁定驳回——该裁定可以上诉。
应诉管辖当事人未提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