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速记卷 · 刑法 · 贪污贿赂
卷 14

贪污贿赂犯罪

刑法 刑法 §382–§396 · 两高 2016 解释 🔥 高频考点

这一章围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转:占有公物是贪污、暂时挪用是挪用公款、权钱交易是受贿。数额三档 3 万 / 20 万 / 300 万要背;身份换成公司人员,罪名整套换名。

🏦贪污罪(§382)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受国家机关、国企等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构成。目的是永久占有——与挪用公款的根本分界。
3数额(贪污 / 受贿通用)
  • 1较大:3 万 ≤ 数额 < 20 万 → 3 年以下
  • 2巨大:20 万 ≤ 数额 < 300 万 → 3–10 年
  • 3特别巨大:≥ 300 万 → 10 年以上 / 无期(可并终身监禁)
数额不足但有较重情节(救灾款物、多次索贿等)同档处理。

🔁挪用公款罪(§384)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三种用途三条线:

  • 1进行非法活动(赌博、走私)→ 3 万即立案,不问时间
  • 2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5 万)→ 不问时间
  • 3一般使用,数额较大 → 超过 3 个月未还
挪用后携款潜逃或有能力而拒不归还转永久占有 → 转化为贪污罪
权钱
交易

🤝受贿罪一族(§385 / §388)

罪名要点
受贿索取财物不要求"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须"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谋利即可,不要求实际办成
斡旋受贿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以受贿论
影响力受贿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索取收受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本人不必是国家工作人员)
事后收钱:履职时未被请托、事后基于该履职收受财物 → 仍可构成受贿("感谢费"不豁免)。

📤行贿罪(§389)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在经济往来中违规给予回扣、手续费。

被勒索给予财物、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 不是行贿。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从轻减轻,重大立功等可减免。

🪪身份一换 · 罪名全换

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
占有贪污罪职务侵占罪
挪用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收钱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95):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可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