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382)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受国家机关、国企等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构成。目的是永久占有——与挪用公款的根本分界。
这一章围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转:占有公物是贪污、暂时挪用是挪用公款、权钱交易是受贿。数额三档 3 万 / 20 万 / 300 万要背;身份换成公司人员,罪名整套换名。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三种用途三条线:
| 罪名 | 要点 |
|---|---|
| 受贿 | 索取财物不要求"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须"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谋利即可,不要求实际办成 |
| 斡旋受贿 | 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以受贿论 |
| 影响力受贿 |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索取收受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本人不必是国家工作人员)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在经济往来中违规给予回扣、手续费。
| 行为 | 国家工作人员 | 公司企业人员 |
|---|---|---|
| 占有 | 贪污罪 | 职务侵占罪 |
| 挪用 | 挪用公款罪 | 挪用资金罪 |
| 收钱 | 受贿罪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