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罪名年年同台出现在案例题里。定罪的钥匙只有一把:看财物占有是怎么转移的——被偷走、被抢走、被骗走,还是本来就在行为人手里。
犯盗窃、诈骗、抢夺(前提仅限这三罪),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 以抢劫罪论处。
"当场"包括现场及被紧追不舍的延续过程;先行的盗、骗、夺未达数额较大,但情节较重的,仍可转化。
抢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暴力针对物而非人(夺包不打人)。介于盗窃与抢劫之间。
§267② 法律拟制:携带凶器抢夺的,直接以抢劫罪论处——无需实际使用或向被害人显示凶器。
有基于错误认识的处分行为 + 处分意识才是诈骗;调包(用假货换真货)、利用机器取财(ATM、自动售货机不能被骗)都缺少"人"的处分 → 定盗窃。"骗"只是取财的幌子时,仍是盗窃。
抢夺 vs 盗窃:抢夺是对物暴力、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平和地当着面拿走(对方来不及反应也未被压制)按公开盗窃处理——"秘密性"早已不是盗窃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