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速记卷 · 刑法 · 财产犯罪
卷 13

财产犯罪:盗窃 · 抢劫 · 诈骗 · 侵占

刑法 §263 – §270

四个罪名年年同台出现在案例题里。定罪的钥匙只有一把:看财物占有是怎么转移的——被偷走、被抢走、被骗走,还是本来就在行为人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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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264
抢劫罪§263,§269
诈骗罪§266
侵占罪§270
行为方式
违反占有人意志,以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不限于秘密窃取,公开"平和取走"也是盗窃
当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被害人反抗当场取得财物——"两个当场"缺一不可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 对方陷入错误认识 → 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须有处分意识)→ 行为人取得财物
合法持有(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 变持有为所有,且拒不退还 / 拒不交出
数额 / 情节门槛
数额较大;或不问数额的四种行为类型:
  • 多次盗窃(2年内3次)
  • 入户盗窃
  • 携带凶器盗窃
  • 扒窃
无数额要求——抢到一元也构罪;行为本身即侵犯人身 + 财产双重法益
数额较大(数额犯);电信网络诈骗有独立的从严认定标准
数额较大 + 拒不退还;告诉才处理——刑法分则中唯一的绝对亲告罪
既遂标准
通说采失控说(辅以控制说):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即既遂,小件财物揣入口袋即可
取得财物致人轻伤以上,二者居一即既遂(人身、财产任一结果实现)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实际取得财产时既遂
拒不退还 / 拒不交出时犯罪成立,通说认为无未遂形态之争
一句话记忆
违背意志,平和取财
当场压制,当场拿钱
骗你"自愿"交出去
合法拿到,赖着不还

转化型抢劫 §269

盗窃、诈骗、抢夺(前提仅限这三罪),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 以抢劫罪论处

"当场"包括现场及被紧追不舍的延续过程;先行的盗、骗、夺未达数额较大,但情节较重的,仍可转化。

抢夺与"携带凶器抢夺" §267

抢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暴力针对而非人(夺包不打人)。介于盗窃与抢劫之间。

§267② 法律拟制:携带凶器抢夺的,直接以抢劫罪论处——无需实际使用或向被害人显示凶器。

抢劫八种加重情形 §263(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 入户抢劫(入户目的须具违法性;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的也算)
  •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含拦截机动车抢劫旅客)
  •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指抢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客户资金)
  • 多次抢劫(3次以上)或抢劫数额巨大
  •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含过失致死;为劫财而故意杀人的,也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
  •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军警显示身份抢劫的不属本项,依法从重处罚)
  • 持枪抢劫(须是真枪,含显示持有;假枪不算)
  • 抢劫军用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易错
提醒

诈骗 vs 盗窃:只问一件事——被害人有没有"处分行为"

有基于错误认识的处分行为 + 处分意识才是诈骗;调包(用假货换真货)、利用机器取财(ATM、自动售货机不能被骗)都缺少"人"的处分 → 定盗窃。"骗"只是取财的幌子时,仍是盗窃。

抢夺 vs 盗窃:抢夺是对暴力、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平和地当着面拿走(对方来不及反应也未被压制)按公开盗窃处理——"秘密性"早已不是盗窃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