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速记卷 · 刑法 ·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卷 11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 刑法 §114–§133之二 🔥 高频考点

本章的钥匙是"公共"二字:危及的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安全。放火爆炸投毒是危险犯——点着火就既遂,不必真烧死人;交通肇事一罪则贡献了"逃逸"三层加重的经典考题。

危险
即遂

🔥放火 · 决水 · 爆炸 · 投放危险物质

典型危险犯:实施行为并对公共安全造成具体危险即既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 3–10 年(§114);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10 年以上、无期或死刑(§115①)。

过失犯本罪的(失火、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等)→ 3–7 年;情节较轻 3 年以下(§115②)。投毒杀特定一人且不危及公共安全 → 定故意杀人,不是投放危险物质。

🚗交通肇事罪(§133)

过失犯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以事故责任认定为前提。

三档:基本犯 3 年以下或拘役 → 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3–7 年 → 因逃逸致人死亡 7 年以上。

🏃"逃逸"的两个陷阱

"因逃逸致人死亡"=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若把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遗弃致其死亡 → 定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

单位主管、车主、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 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过失犯罪也有"共犯"的特例)。

🍺危险驾驶罪(§133之一)

  •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 2醉酒驾驶(血液酒精 ≥ 80mg/100ml,抽象危险犯)
  • 3校车 / 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
  • 4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法定刑仅拘役+罚金;同时构成他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如撞死人 → 交通肇事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114 兜底)

方法须与放火、爆炸、投毒相当:向人群驾车冲撞、高速路故意逆行制造事故、私拉电网……

醉驾肇事后继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体现放任心态 → 转定本罪(间接故意),不再是过失的交通肇事。

🚌妨害安全驾驶罪(§133之二)

行驶中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使用暴力或抢控操纵装置,干扰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 → 1 年以下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驾驶人在行驶中擅离职守与人互殴的,同罪处理;"抢方向盘"若已造成严重后果、危险与放火爆炸相当 → 升格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