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速记卷 · 刑事诉讼法 · 二审与再审
卷 12

二审与再审:上诉审 vs 审判监督

刑事诉讼法 §227–§247 / §252–§258

一句话定性:二审改的是"还没生效"的裁判,再审纠的是"已经生效"的错案。谁能启动、多少天、能不能加刑,逐格对照,考场不再串门。

第二审程序§227–§247
审判监督(再审)§252–§258
性质定位
上诉审:针对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是"两审终审"中的第二个审级
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纠错程序,不是一个独立审级
谁能启动
  • 上诉: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需要任何理由
  • 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 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同级一审裁判确有错误
  • 各级法院院长发现错误 → 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 最高法 / 上级法院:提审指令再审
  • 最高检 / 上级检察院抗诉必须再审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只是材料来源,不必然启动
法定期限
不服判决10 日;不服裁定5 日——都从接到文书的第二日起算。二审一般应在2 个月内审结
申诉一般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 2 年内提出;超过 2 年但可能宣告无罪等法定情形的,仍应当受理。决定再审的,3 个月内审结(至多延长至 6 个月)
审理方式
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限制。应当开庭:对一审事实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被告人被判死刑的上诉案、检察院抗诉案;其余可以不开庭
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一审案件 → 按一审程序审理,新判决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二审案件或上级法院提审 → 按二审程序审理,新判决是终审。再审期间一般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处理结果
  • 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且量刑适当 → 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 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 → 改判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查清后改判,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只能发回一次
依所适用的一审 / 二审程序作出新的判决、裁定:错案纠正(含改判无罪),原判正确的裁定驳回、维持原判
加刑限制
上诉不加刑: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二审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发回重审的,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检察院补充起诉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刑。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的 → 不受限制
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不加刑")
易错
提醒

别把"死刑复核"混进两者

死刑复核既不是二审也不是再审,而是独立的特别程序: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另一个高频坑:当事人申诉 ≠ 启动再审——申诉只是引起法院、检察院审查的材料来源,能直接开启再审的只有法院系统(院长提交审委会、提审、指令再审)和检察院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