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速记卷 · 刑事诉讼法 · 回避
卷 03

回避

刑事诉讼法 §29–§31
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曾任本案某职
其他关系影响公正

亲 · 利 · 曾 · 关四字记住四种法定情形。只要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就应当回避。

适用对象

审判、检察、侦查人员;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四种情形

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曾任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

决定权

审判人员→院长决定;院长→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人员→检察长;侦查人员→公安机关负责人

申请与复议

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申请复议一次

🔁 三种启动方式

  • 自行回避:办案人员主动提出
  • 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
  • 指令回避:有权机关负责人发现后责令回避

⚠️ 易错提示

  • 侦查人员被申请回避,作出决定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 违反"不得接受请客送礼、违规会见"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 "应当知道而不知道"不影响回避制度的适用——以是否可能影响公正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