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速记卷 · 刑事诉讼法 · 强制措施
卷 05

强制措施:从轻到重的五道闸

刑事诉讼法 §66–§99

五种措施由轻到重排列:拘传 →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 拘留 → 逮捕。背熟期限决定机关,半数考点已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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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119
取保候审§67,§79
监视居住§74,§79
拘留§82,§91
逮捕§80,§81
定位
强制到案接受讯问,最轻
交保证人或保证金,不羁押
限制在住处/指定居所,介于取保与羁押
紧急情况下短期剥夺自由
最严厉,较长时间羁押
期限
≤12h;重大复杂 ≤24h,不得变相拘禁
最长 12 个月
最长 6 个月
提请批捕一般 3 日,可延 1–4 日;流窜/结伙/多次作案 30 日
侦查羁押一般 2 个月,复杂可依法延长
核心条件
未被羁押者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等
可能判管制拘役/独立附加刑;或徒刑以上但取保不致危险等
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定情形(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孕产妇等)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 法定紧急情形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 可能判徒刑以上 + 有社会危险性
决定 / 批准
公、检、法各自决定
公、检、法各自决定
公、检、法各自决定
公安决定并执行;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可决定,公安执行
检察院批准法院决定,公安执行
易错
提醒

"决定"与"执行"分家——逮捕是高频陷阱

逮捕的权力在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但具体抓人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自己无权批准逮捕。取保候审的保证金与保证人不能并用,只能择一。监视居住期限折抵刑期的规则也常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