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速记卷 · 行政法 · 行政强制
卷 06

行政强制:措施 vs 执行

行政强制法

两个概念别混:强制措施是过程中的"临时控制",强制执行是对不履行决定的"逼你履行"。设定权限和实施主体差别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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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定位
行政过程中临时性地限制人身或控制财物
不履行行政决定者,强制其履行义务
典型种类
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
加处罚款/滞纳金划拨存款;拍卖代履行;排除妨碍、强制拆除
设定权限
法律设定;尚无法律时行政法规可设查封、扣押、冻结
只能由法律设定
实施主体
有强制权的行政机关,不得委托;由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有执行权的机关自行执行;无执行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程序
出示证件、通知到场、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笔录
催告 → 陈述申辩 →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 执行
易错
提醒

"加处罚款/滞纳金"有天花板

金钱给付义务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本金)的数额。还要记住:大多数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须申请法院执行(非诉执行);只有法律明确授予执行权的才能自己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