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速记卷 · 行政法 ·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2017)

行政诉讼

"民告官"的四大支柱:找哪个法院、谁告谁、谁举证、判什么

① 管辖§14-§18

  • 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为原则
  • 中级:海关案件;以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本辖区重大复杂
  • 地域:原告就被告;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② 原告与被告

  • 原告:相对人 + 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
  • 被告: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
  • 复议维持 → 原机关与复议机关共同被告
  • 复议改变复议机关为被告

③ 举证责任§34

  • 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 被告应提供作出行为的证据和规范依据
  • 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证人收集证据
  • 原告就"起诉符合条件、曾提出申请、受损情况"等举证

④ 判决类型

  • 驳回诉讼请求(行为合法)
  • 撤销(可责令重作)/ 确认违法无效
  • 履行 / 给付判决
  • 变更(处罚明显不当等)/ 一并判决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