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速记卷
·
行政法
· 行政诉讼
←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行政诉讼法(2017)
行政诉讼
"民告官"的四大支柱:找哪个法院、谁告谁、谁举证、判什么
① 管辖
§14-§18
基层法院
管辖第一审为原则
中级
:海关案件;以
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
为被告;本辖区重大复杂
地域:
原告就被告
;不动产案件由
不动产所在地
专属管辖
② 原告与被告
原告
:相对人 + 有
利害关系
的公民、法人
被告:
作出行为
的行政机关
复议
维持
→ 原机关与复议机关
共同被告
复议
改变
→
复议机关
为被告
③ 举证责任
§34
被告
对被诉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
负举证责任
被告应提供作出行为的
证据和规范依据
诉讼中被告
不得
自行向原告、证人收集证据
原告就"起诉符合条件、曾提出申请、受损情况"等举证
④ 判决类型
驳回
诉讼请求(行为合法)
撤销
(可责令重作)/
确认违法
或
无效
履行
/
给付
判决
变更
(处罚明显不当等)/ 一并判决
行政赔偿
上一主题:诉讼受案范围
下一主题: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