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速记卷 · 民法 · 自然人
卷 01

自然人:能力 · 监护 · 两宣告

民法 民法典 §13–§53 🔥 高频考点

民法总则的"人"字头考点全在数字里:8 / 16 / 18 定行为能力,2 年 / 4 年定两宣告。再加两处新贵:胎儿利益保护意定监护

👶权利能力与胎儿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一律平等。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已"继承"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回流。
三档
年龄

📏行为能力三档

档位行为效力
完全成年人(18+);16+ 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独立实施一切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8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纯获利益或与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有效;其余须法定代理人同意 / 追认
不满 8 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含 8 岁以上)一律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本人实施的行为无效(纯获利益也无效)

🛡️监护人的顺序

未成年人:父母是当然监护人 → 祖父母、外祖父母 → 兄、姐 → 其他愿意的个人或组织(须经同意)。

无 / 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配偶 → 父母、子女 → 其他近亲属 → 其他愿意者。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的,由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不服再向法院申请。

✍️三种"约定"监护

  • 1遗嘱指定:担任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 2协议确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须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 3意定监护: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近亲属、其他愿意者书面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失能时生效

🔍宣告失踪

下落不明满 2 年,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失踪 → 财产交由财产代管人管理,代管人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其所欠税款、债务。

下落不明自失去音讯之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算。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前置

🕯️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满 4 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 2 年;意外事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 2 年限制

死亡日期:判决作出之日;因意外事件宣告的 → 意外事件发生之日。同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失踪、有的申请死亡,符合死亡条件的 → 宣告死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三件事

关系规则
婚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配偶再婚或向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除外
收养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有效——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无效
财产依继承编取得财产者应返还;无法返还的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财产的 → 返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