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能力与胎儿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一律平等。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已"继承"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回流。
民法总则的"人"字头考点全在数字里:8 / 16 / 18 定行为能力,2 年 / 4 年定两宣告。再加两处新贵:胎儿利益保护与意定监护。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一律平等。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 档位 | 谁 | 行为效力 |
|---|---|---|
| 完全 | 成年人(18+);16+ 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 | 独立实施一切民事法律行为 |
| 限制 | 8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纯获利益或与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有效;其余须法定代理人同意 / 追认 |
| 无 | 不满 8 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含 8 岁以上) | 一律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本人实施的行为无效(纯获利益也无效) |
未成年人:父母是当然监护人 → 祖父母、外祖父母 → 兄、姐 → 其他愿意的个人或组织(须经同意)。
下落不明满 2 年,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失踪 → 财产交由财产代管人管理,代管人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其所欠税款、债务。
下落不明满 4 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 2 年;意外事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 2 年限制。
| 关系 | 规则 |
|---|---|
| 婚姻 | 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配偶再婚或向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除外 |
| 收养 | 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有效——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无效 |
| 财产 | 依继承编取得财产者应返还;无法返还的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财产的 → 返还+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