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速记卷 · 民法 · 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 §133–§160

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为核心,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脉络:意思表示 → 成立 → 生效 → 附条件期限。

① 意思表示§137

  • 有相对人:到达生效(对话即时了解)
  • 无相对人:作出时生效(如遗嘱、抛弃)
  • 方式:明示 / 默示;沉默仅在法定约定时视为表示

② 成立要件

  • 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
  • 成立 = 事实判断(有没有)
  • 区分"成立"与"生效"是答题第一步

③ 生效要件§143

  • 行为能力适格
  • 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

④ 附条件 / 附期限§158-160

  • 条件:成就与否不确定(延缓 / 解除条件)
  • 期限:将来必然到来(始期 / 终期)
  • 恶意促成 / 阻止条件,视为不成就 / 已成就

成立看事实 · 生效看价值成立是"有没有这个行为",生效是"法律认不认可它的效力"——先判成立,再判生效,最后看效力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