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速记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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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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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133–§160
民事法律行为
以
意思表示
为核心,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脉络:意思表示 → 成立 → 生效 → 附条件期限。
① 意思表示
§137
有相对人:
到达
生效(对话即时了解)
无相对人:
作出
时生效(如遗嘱、抛弃)
方式:明示 / 默示;沉默仅在法定约定时视为表示
② 成立要件
当事人、
意思表示
、标的
成立 =
事实判断
(有没有)
区分"成立"与"生效"是答题第一步
③ 生效要件
§143
行为能力
适格
意思表示
真实
不违反
强制性规定
与
公序良俗
④ 附条件 / 附期限
§158-160
条件:成就与否
不确定
(延缓 / 解除条件)
期限:将来
必然到来
(始期 / 终期)
恶意
促成 / 阻止
条件,视为不成就 / 已成就
速
记
成立看事实 · 生效看价值
成立是"有没有这个行为",生效是"法律认不认可它的效力"——先判成立,再判生效,最后看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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