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速记卷 · 民法 · 合同的保全
卷 11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 vs 撤销权

民法典 §535–§542

债务人要么——放着自己的债权不去要(代位权替他要),要么——贱卖送人转移财产(撤销权把交易掀翻)。两权都必须向法院请求,都以自己的债权为限

← 左右滑动查看完整对比 →
代位权§535–§537 · 治"懒"
撤销权§538–§542 · 治"坏"
针对情形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债务人积极处分财产逃债:①无偿——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②有偿——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主观要件
不问相对人主观状态
无偿行为:不问相对人善恶;有偿行为:还须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
行使方式
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必须诉讼,不能自力扣款)
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之诉)
范围与费用
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期间
受债权人自身债权的诉讼时效约束;债权到期前原则上不可代位——但时效将届满、未申报破产债权等保存行为例外
除斥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 1 年;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未行使 → 消灭(不中止中断)
法律效果
法院认定成立 → 由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债权人接受后相应债权债务终止(直接受偿,不入库)
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财产回归债务人责任财产
专属
除外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能代位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权、劳动报酬中维持基本生活部分等专属权利不得代位行使。另一个高频陷阱:代位权诉讼里债权人拿到的是直接清偿——旧"入库规则"(先回到债务人名下再平均分)已被 §537 抛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