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形态
- ①不履行 ②迟延履行
- ③不完全履行(瑕疵 / 加害给付)
- ④预期违约:明示 / 默示拒绝履行(§578)
违约责任原则上为无过错(严格)责任。考点:承担方式、损害赔偿的可预见规则、违约金与定金。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577)。
赔偿额 = 实际损失 + 可得利益,但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为限(§584)。
还须扣减:守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扩大的损失、损益相抵。
当事人约定。约定过分高于损失(超30%)可请求调减;低于损失可请求增加(§585)。
定金罚则:给付方违约不退;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的,部分或全部免责,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590)。
| 对比项 | 违约金 | 定金 |
|---|---|---|
| 能否调整 | 过高可调减、过低可增加 | 数额固定(≤20%) |
| 违约时 | 按约定支付 | 适用定金罚则 |
| 能否并用 | 不能并用,守约方择一主张(§58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