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13
买卖合同
民法
民法典 §595–§647 · 买卖合同解释
🔥 高频考点
典型合同之王。两条主线:风险跟着交付走(谁占有谁担风险,登记不管事),一房 / 一车数卖比顺位。再带上 1/5、2 年、2 个所有权特款(保留、试用)。
交付
主义
🎲风险负担:交付主义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买受人承担——看占有转移,不看所有权、不看登记(房屋已交付未过户,风险也归买方)。
- 1在途标的物出卖 → 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 2需要运输且未约定交付地点 → 交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归买受人
- 3买受人违约拒不受领 / 因买受人原因迟延交付 → 自违反约定时起买受人担风险
- 4出卖人根本违约(质量不符致合同目的落空)→ 买受人拒收或解除,风险弹回出卖人
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不影响其因出卖人不履行而请求违约责任的权利。
🏁一物数卖的顺位
- 1普通动产:先交付 > 先付款 > 合同成立在先
- 2特殊动产(车船航空器):先交付 > 先登记 > 成立在先——交付压过登记
- 3不动产:已登记者取得所有权
拿不到物的其他买受人:合同照样有效,追究违约责任 / 解除+赔偿。
🔐所有权保留
约定买受人未付清价款前,出卖人保留所有权;买受人未按约付款、未完成特定条件或将标的物不当处分 → 出卖人有取回权。
所有权保留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功能上视作担保)。买受人已支付75% 以上价款的,出卖人不得取回。
💳分期付款买卖
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全部价款的 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 出卖人可请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选择解除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检验期间
约定了检验期 → 期内将数量、质量不符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视为符合约定。
未约定 → 发现或应当发现不符的合理期限内通知;自收到之日起 2 年内未通知,视为符合——但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保期,不适用 2 年。
🧪试用买卖
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 → 视为购买(沉默在此有效力)。
试用期内买受人已支付部分价款或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等处分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试用期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