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速记卷 · 民法 · 准合同
卷 14

无因管理 vs 不当得利

民法典 §979–§988(准合同编)

债的两个"意外来源":好心帮忙(无因管理——让好人不吃亏)与凭空得利(不当得利——让谁也别白占)。前者管"我付出了什么",后者管"你多拿了什么"。

← 左右滑动查看完整对比 →
无因管理§979–§984
不当得利§985–§988
构成要件
  •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 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管理意思)
  • 管理他人事务
  • 一方取得不当利益
  • 他方受有损失,二者有因果
  • 没有法律根据
核心请求权
管理人可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因管理受到损失的,可请求适当补偿——但无报酬请求权
受损人请求得利人返还利益;利益不存在时看善意恶意(右下)
关键限制
管理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 → 丧失偿还请求权;但其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除外(阻止自杀、代缴欠税照样成立)
三种不得请求返还:①为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误以为有义务赡养叔父);②债务到期前的清偿;③明知无义务仍清偿(自甘给付)
管理人 / 得利人义务
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更不利的不得任意中断;及时通知、事后报告+转交取得的财产
善意(不知且不应知):返还现存利益,利益已不存在的不再返还;恶意:返还取得的全部利益+依法赔偿损失
对第三人
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 → 自管理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
得利人已将利益无偿转让第三人 → 受损人可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返还
辨析
三步

案例辨析口诀:先问有无义务,再问有无根据

帮邻居抢修漏水房 → 有管理意思、无义务 → 无因管理;误把别人的地当自家耕种 → 无管理意思(为自己)→ 只能走不当得利;银行多打了一万工资 → 给付型不当得利,明知多收仍花掉的属恶意得利人——全额返还+赔偿。三者都不成立时才考虑侵权 / 合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