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归责原则
- ①过错责任:一般侵权(谁主张谁举证)
- ②过错推定:法律规定,举证倒置
- ③无过错责任:法律明定,不问过错
先定归责原则,再套构成要件,最后落到一系列特殊侵权类型——每类的责任主体和归责方式是关键。
共同侵权 / 教唆帮助:连带责任(§1168-1169)。
共同危险行为: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连带;分别侵权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连带,否则按份。
先查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事后可追偿)。
用人单位责任: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害,由单位担责(§1191)。
个人劳务:提供方致他人损害由接受方担责,自身受害按双方过错分担(§1192)。
| 归责 | 举证 | 典型情形 |
|---|---|---|
| 过错责任 | 受害人举证 | 一般侵权 |
| 过错推定 | 加害人自证无过错 | 建筑物脱落、堆放物倒塌、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 无过错责任 | 不问过错 | 产品、环境污染、高度危险、饲养动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