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速记卷 · 民事诉讼法 · 保全与先予执行
卷 05

保全与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 §103–§111

都是"判决前先动手"的应急制度:保全是冻住现状怕将来执行不了,先予执行是提前给钱救急。三者最爱互相"串门"的考点是:要不要担保、要不要 30 日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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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起诉前 · 情况紧急
诉讼保全诉讼中
先予执行诉讼中 · 判决前
启动
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
当事人申请;必要时法院可依职权裁定
只能由当事人申请
担保
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驳回申请
法院可以责令提供担保,责令后不提供→驳回
法院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裁定时限
接受申请后 48 小时内裁定;裁定采取措施的立即开始执行
情况紧急的,48 小时内裁定
无 48 小时的硬性规定
后续义务
采取措施后 30 日内不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 → 解除保全
无(案件已在诉讼中)
适用条件
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因一方行为或其他原因,判决可能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限于请求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 限三类: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追索劳动报酬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
  •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 / 生产经营
  •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救济
不服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申请有错误的,赔偿被申请人损失
同左(复议一次,不停止执行)
同左;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返还并赔偿财产损失
别忘
行为

保全不只保"财产",还能保"行为"

保全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如停止侵权、停止发布)。知识产权诉前禁令、人格权侵害禁令、人身安全保护令都是行为保全思路的特别法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