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06
第一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 §122–§166
沿着案件的时间轴走一遍:起诉 → 立案 → 审前准备 → 繁简分流 → 开庭 → 宣判。程序题的数字坑最多——把 7 日、15 日、30 日、3 / 6 个月钉在各自的站点上。
▶ 案件进站
1
第 1 站 · 起诉
是否同时满足起诉四条件?
①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受案范围+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符合 → 立案
↳缺一
🚫7 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可以上诉(三种可上诉裁定之一);受理后才发现的,裁定驳回起诉
2
第 2 站 · 立案登记
符合条件 → 7 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立案登记制:对符合条件的起诉有案必立;不能当场判定的先接收材料。
进入审前准备
3
第 3 站 · 审理前的准备
送达、答辩、举证期限一步接一步
立案之日起 5 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 → 被告 15 日内答辩(不答辩不影响审理)→ 指定举证期限:普通程序不少于 15 日;开庭 3 日前通知当事人。
无异议 → 分流
↳异议
⚠️管辖权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裁定驳回的可以上诉
4
第 4 站 · 繁简分流
走普通程序,还是简易 / 小额?
简易程序: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双方也可约定适用。基层法院的简单案件还可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简易
✅3 个月审结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1 个月;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 → 转普通程序
↳小额
✅一审终审标的额 ≤ 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50% 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应当适用;50%–2 倍之间可约定适用;2 个月审结(可延 1 个月)
5
第 5 站 · 开庭审理
法庭调查 → 法庭辩论 → 依法调解 → 评议宣判
公开审理为原则;涉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不公开,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可不公开。
↳原告缺席
⚠️按撤诉处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缺席
🚫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6
第 6 站 · 宣判与审限
普通程序 6 个月审结
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 6 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当庭宣判 → 10 日内发送判决书;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不上诉即生效。原告在宣判前可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 一审终结
🔀 中途岔道 · 岔路结论卡
延期审理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需要通知新证人 / 调取新证据 / 重新鉴定勘验等 → 本次开庭推迟,审限不重算。
诉讼中止一方死亡需等继承人表态、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代、本案须以另一案结果为依据而该案未审结等 → 程序暂停,原因消除后恢复。
诉讼终结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当事人死亡等 → 程序彻底结束。
先行判决部分事实已经清楚 → 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其余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