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速记卷 · 民事诉讼法 · 二审与再审
卷 07

二审与再审:上诉审 vs 审判监督

民事诉讼法 §171 以下 / §205 以下

一句话分家:二审救的是还没生效的裁判,再审救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前者是当事人的权利(递了就得审),后者只是申请(要过法定事由这道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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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二审)§171–§190
申请再审(审判监督)§205 以下
对象
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可上诉裁定仅三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
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限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的才可申请
期限
判决 15 日、裁定 10 日,自送达之日起算
生效后 6 个月内;新证据、主要证据伪造、据以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审判人员贪腐枉法四种事由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6 个月
提出法院
通过原审法院或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状
上一级法院申请;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
审查范围
围绕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审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 / 社会公共 / 他人利益的除外
对照 13 项法定事由: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伪造 / 未经质证、违法剥夺辩论权利、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审判组织不合法、审判人员贪腐枉法……
处理结果
  • 事实清楚、适法正确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适用法律错误 → 依法改判
  • 基本事实不清 → 查清后改判,或发回重审
  •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当事人、违法缺席判决等)→ 裁定撤销原判,必须发回
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案件可不中止)→ 按原审级别重审:原一审案件按一审程序(判决可上诉);原二审或上级提审 → 按二审程序,判决终审
次数限制
发回重审以一次为限;重审后的判决仍可上诉
再审裁判仍有错误的,不能无限申请——再审 + 检察监督各一次为原则
审限
判决上诉 3 个月;裁定上诉 30 日
是否再审的审查:3 个月内裁定
抗诉
必审

检察监督:抗诉一到,必须再审

最高检对各级生效裁判、上级检对下级生效裁判发现法定情形的提出抗诉,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 30 日内裁定再审——没有裁量余地;同级检察院则用检察建议。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前提:法院驳回了再审申请、逾期未裁定,或再审裁判仍有明显错误——先法院、后检察,顺序不能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