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速记卷 · 民事诉讼法 · 证据与证明
卷 04

民事证据与证明

民事诉讼法 民诉法 §66 · 民诉解释 §90–§109 · 新证据规定 🔥 高频考点

证据题三步走:先认种类,再分谁来举证(原则+倒置),最后问证到什么程度——原则是高度盖然性,"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和"口头遗嘱、赠与"要排除合理怀疑

8种法定证据

当事人陈述 · 书证 · 物证 · 视听资料 · 电子数据 · 证人证言 · 鉴定意见 · 勘验笔录。

电子数据:网页、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记录、电子交易记录、登录日志等——微信聊天记录属电子数据,别选"视听资料"。

⚖️举证责任分配

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主张权利存在的,证明权利产生的事实;主张权利受妨碍、消灭的一方,证明抗辩事实。

真伪不明时,由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受不利后果——举证责任本质是"败诉风险的分配"。

🔄举证责任倒置

  • 1环境污染:因果关系不存在+免责事由,由污染者证明
  • 2高度危险作业:受害人故意,由加害人证明
  • 3饲养动物致害: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由饲养人证明
  • 4医疗损害:隐匿、拒绝提供或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 → 推定过错

📏证明标准

原则:待证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高度盖然性)即认定存在。

加码到排除合理怀疑:①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②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程序事实(保全、回避等)只需"较大可能性"。

🙊自认

一方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承认 → 对方免于举证。经审判人员说明询问后仍不肯定不否定的,视为自认(拟制自认)。

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自认(当事人在场明确否认的除外)。撤销自认:法庭辩论终结前+证明系受胁迫或重大误解。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

🆓免证事实

  • 1众所周知的事实
  • 2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 3依法律或已知事实推定出的事实
  • 4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 / 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
  • 5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除"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外,其余都允许相反证据反驳 / 推翻
出庭
为常

🗣️证人出庭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义务(民诉证人不限于自然人,与刑诉不同);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经法院许可可用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作证的情形:健康原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其他正当理由。证人出庭的必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