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速记卷 · 刑事诉讼法 · 提起公诉与不起诉
卷 09

提起公诉与四种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 §175–§177 / §282

审查起诉后只有两条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 → 提起公诉;否则进入四种不起诉之一。重点辨清"应当"与"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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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绝对)§16
酌定(相对)§177②
存疑(证据不足)§175④
附条件§282
应当 / 可以
应当不起诉
可以不起诉
可以不起诉
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适用情形
具有 §16 法定不追究情形: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超追诉时效、特赦、告诉才处理未告诉、嫌疑人死亡等
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不需要判刑或免除刑罚
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未成年人涉特定犯罪、可能判一年以下、有悔罪表现
关键特征
不构成犯罪或法定不追究——无裁量
构成犯罪但轻微——有裁量
事实存疑——疑罪从无
考验期 6 个月–1 年,考验合格则不起诉
救济
被害人不服:收到决定书后 7 日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被不起诉人对相对不起诉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易错
提醒

"绝对"用"应当",其余用"可以"

只有法定不起诉是"应当"(没有选择),酌定、存疑、附条件都是"可以"(有裁量)。附条件不起诉只对未成年人,且必须"可能判一年以下"——把它套到成年人或重罪上,就是典型错误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