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速记卷 · 行政法 · 行政行为及效力
卷 03

行政行为及其效力

行政法 行政行为理论 🔥 理解性考点

行政行为 = 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对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难点在"四种效力"和"无效 vs 可撤销"。

01

🗂️主要分类

  • ·抽象(普遍、反复适用)/ 具体(特定对象一次性)
  • ·羁束 / 裁量授益 / 负担
  • ·依职权 / 依申请
02

🧱成立要件

① 行政主体作出;② 有意思表示内容;③ 符合法定形式;④ 表示于外部(送达 / 告知)。

03

💪四种效力

  • 公定力:未经有权机关否定前,被推定合法有效,相对人须先服从
  • 确定力:不可争力(过期不得争)+ 不可变力(不得随意改)
  • 拘束力:对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均有约束
  • 执行力:可依法强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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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与生效

一般成立即生效;也有附条件、附期限、受领(送达相对人)后生效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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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重大且明显违法(如无主体资格、无任何依据)→ 自始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可随时主张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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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

一般违法(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程序、超越/滥用职权)→ 撤销前仍有效,须在起诉期限内主张。